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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赤峰爱某某涂料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白某某
马云帆(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
张佳秀(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
赤峰爱某某涂料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
委托代理人马云帆,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佳秀,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爱某某涂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辉,董事长。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赤峰爱某某涂料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钱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的代理人马云帆、张佳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赤峰爱某某涂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526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赤峰爱某某涂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白某某借款5260000元,并自2014年3月4日起按月息2%计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赤峰爱某某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526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赤峰爱某某涂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白某某借款5260000元,并自2014年3月4日起按月息2%计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赤峰爱某某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钱风

书记员:石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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