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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兴安盟,
委托代理人陈海亮、武孟斌,河北盛誉(白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第三人保定筑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杰
住所:白沟镇公园路南侧天成嘉园小区S13-02号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第三人保定筑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建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海亮、武孟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未到庭,第三人保定筑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胡某某经第三人保定筑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介绍于2016年9月7日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阳光西郡小区27号楼102室。房屋总价款210000元,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乙方(即原告)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贰万元,交由丙方(即第三人)暂为保管。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约定,甲方(即被告)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构成根本违约且乙方(即原告)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4)拒绝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或者擅自提高房屋交易价格的······,甲方出现上述根本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额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丙方收取乙方的所有费用不予退还,由甲方直接赔付乙方。当日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原告白某某将20000元定金交于第三人保管。并相继支付了中介费1000元,贷款服务费3200元,抵押登记费80元,银行评估费1050元,共计5330元。
上述事实有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原件一份;定金收据一份;关于配偶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复印件一份;通话录音摘录两份、刻录光盘一张,中介费,贷款服务费收据一张;抵押登记费银行评估费收据一张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胡某某明确拒绝出售合同项下房屋,构成根本违约,合同依法应予解除。被告胡某某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白某某违约金63000元,因违约金本身就兼具补偿损失与惩罚的性质,所以对原告主张的实际损失及律师费本院不再支持。由第三人保管的定金20000元,应在合同解除后由第三人返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白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第三人保定筑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二,被告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白某某违约金63000元。
三,第三人保定筑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定金款20000元。
四,驳回原告白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胡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建东

书记员:张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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