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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白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曦,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全才,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坚,上海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发宝,住址重庆市万州区甘宁镇甘宁村3组4号(渝F0XXXX车辆信息记载)。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韦某某、易发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4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审判员:杨文育

书记员:黄雯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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