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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晓剑与董万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白晓剑,非农业,住北京市密云县,185XXXXXXXX。
被告董万宝,户籍所在地兴隆县,下落不明。

原告白晓剑诉被告董万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晓剑诉称,2013年5月17日被告因购买彩票急用现金,向原告借现金39400.00元,约定2013年5月18日还清此欠款,并出具了欠条一张,但被告到期未还分文,至今下落不明,故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董万宝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为欠条一张(原件),证明被告董万宝欠原告白晓剑借款的事实。
证据2为兴隆县大水泉乡小水泉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原件),证明被告董万宝下落不明。
经庭审审查,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
证据1为被告董万宝打的欠条,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本院应予以采信。
证据2为村委会证明,证据来源合法,本院应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7日被告董万宝因购买彩票急需现金向原告借款39400.00元,约定2013年5月18日还清此款,被告董万宝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日期给付,且下落不明,此款拖欠至今。

本院认为,被告董万宝向原告白晓剑借款39400.00元,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白晓剑要求被告董万宝还款的诉讼
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
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万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白晓剑借款人民币39400.00元。
案件受理费780元,公告费565元,计1345元,由被告董万宝负担。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伊志瑞
审判员 宋建海
人民陪审员 李贵臣

书记员: 任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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