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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杰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白杰
刘云江(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杰,曾用名白某某,住澄城县,捕前暂住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2013年9月23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云江,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一刑诉(201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杰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宝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杰及其辩护人刘云江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2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白杰驾驶机动三轮车到西安市大明宫陶瓷工业品批发市场北A区8排5号受害人陈某乙经营的“英吉丽陶瓷”购买瓷砖,瓷砖装车后,因陈某乙向其索要货款及经前所欠货款时二人发生争执,白杰遂从三轮车上取下一铁锤在陈某乙的头部猛击数下,后用三轮摩托车将陈某乙遗弃至玄武路“锦园新世纪”工地南围墙外土堆处,又将三轮车丢弃于附近后潜逃。2004年2月16日陈某乙被发现时已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乙系被他人持钝器多次打击头面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2013年9月23日白杰被福建省南安市警方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1、报案材料;2、证人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4、法医鉴定意见;5、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白杰对起诉书指控他的犯罪事实承认属实,未作辩解。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白杰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主观上是间接故意杀人;被告人白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已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杰因货款纠纷竟持铁锤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杰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法律适用正确,应予支持。对被告人白杰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白杰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主观上是间接故意杀人之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白杰作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明知用铁锤多次击打被害人的头部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仍执意为之,后又将被害人拉至偏僻处抛弃,可见其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积极追求的,不是放任,属于直接故意,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白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白杰家属已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白杰从轻处罚之辩护意见,经查属实。被告人白杰仅因货款纠纷,竟持铁锤多次击打被害人头部,并将被害人抛弃于偏僻处,致被害人死亡,作案后潜逃多年,其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惩处,惟考虑被告人白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白杰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杰因货款纠纷竟持铁锤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杰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法律适用正确,应予支持。对被告人白杰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白杰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主观上是间接故意杀人之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白杰作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明知用铁锤多次击打被害人的头部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仍执意为之,后又将被害人拉至偏僻处抛弃,可见其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积极追求的,不是放任,属于直接故意,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白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白杰家属已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白杰从轻处罚之辩护意见,经查属实。被告人白杰仅因货款纠纷,竟持铁锤多次击打被害人头部,并将被害人抛弃于偏僻处,致被害人死亡,作案后潜逃多年,其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惩处,惟考虑被告人白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白杰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审判长:姚斌
审判员:李欣烨
审判员:张军

书记员:张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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