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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男,1987年8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51987**,汉族,初中毕业,经商,户籍地河南省唐河县,住唐河县源潭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9时45分许,犯罪嫌疑人白某驾驶豫RR1**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240线自南向北行驶至社旗县李店镇**街路段时,与自东向西推两轮自行车横过马路的李某某碰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两轮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白某拨打110、120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死者李某某系颅脑损伤而死亡。2019年7月26日,社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白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被害人李某某的近亲属李某、李某与白某近亲属杨某于2019年7月29日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白某方自愿赔偿李某某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等损失18万元整,被害人近亲属对白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白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且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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