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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定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白某定,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5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镇**村**组80户,住福建省松溪县**村**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经松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9时许,被告人白某定酒后驾驶浙******号小车由松溪县工农路东门加油站附近沿工农路往横垅村(中国建筑项目部)方向行驶,途经**路**小区**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白某定驾车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7.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案发后,经电话传唤,被告人白某定于2019年12月11日到松溪县公安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白某定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张某某、董某冬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白某定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__

检察员:李春

熊劲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白某定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三册,起诉书副本八份,证据目录一份,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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