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忻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交城县**镇**村**组**号,住山西省文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忻州市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年9月2日经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忻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忻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王某甲开始筹建岚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安排王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以下简称“组织成员”)王某乙组建岚县片保安队伍,并优先录用年轻力壮者,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被录用。保安队伍组建后,在王某甲和王某乙的安排下,保安队伍统一服装、统一配备橡胶警棍、统一食宿,并由组织成员张某甲统一组织训练。王某甲犯罪组织以亲缘、地域关系为基础,以合法公司企业为外衣,以公司组织架构和运营模式分块分级实行管理。为达到“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的目的,该组织多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王某甲为组织、领导者,以王某丙、王某某、任某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闫某某、张某乙、许某某和白某某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疯狂攫取财富的十几年中,以“黑保安”为主体,以暴力为主线,长期以来在交城县、岚县等地实施“摆场”造势,欺压殴打群众、为非作恶,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妨害公务、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百姓、称霸一方,造成当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极大破坏,在交城县、岚县等地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01年9月9日,岚县梁家庄乡某村村民到某铁矿采矿,王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王某乙得知情况后,安排张某丙集合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等组织成员统一着装、戴头盔、持警棍、洋镐把等工具,乘车到达某矿对正在采矿的村民进行殴打,致使村民牛某某、郭某某等8人不同程度受伤。事后,组织成员王某丙、冯某某出面调解赔偿了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依法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但其已于2003年离开山西某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忻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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