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某,女,1954年3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亦雄,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女,1977年10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住上海市嘉定区。
第三人:中国科学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赵振堂,所长。
第三人:上海市嘉定区人才服务中心(上海市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平城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黄玥,上海市嘉定区人才服务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郏志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宪华。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陈 娟
书记员:徐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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