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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19〕518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9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向临汾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底,被告人白某某让张某某(已死亡)伪造一辆奔驰S600的车辆手续并顶账给自己。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白某某用该车作抵押向陕某某借款一百万元。

经鉴定:白某某借款时提供担保的奔驰S600的车辆手续均为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孔凡国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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