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81988********,彝族,高中文化,五金店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元阳县**街乡**街村委**街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贵EK****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西华路段处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2.4mg/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