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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开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11983********,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锦州市人,现住锦州市开发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锦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 2020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白某某于2020年5月16日18时58分许,酒后驾驶辽G****8号小型轿车,在锦州市滨海新区沿S218宝锦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87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白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被告人现场照片、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6、其他证据: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以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锦州太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双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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