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81********,汉族,小学文化,陕西靖边人,**挂**,户籍所在地靖边县**镇**村**组**号,住靖边县**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2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白某某的驾驶证情况:持A2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15日23时04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4号灰色骊威牌小型轿车,从靖边县**巷**向阳小学附近的家中出发,准备去该巷口处找朋友,由北向南沿种子公司巷内行驶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白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71.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柳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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