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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884号 

被告人白某某,曾用名白**,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95********,汉族,中专毕业,河南********有限公司职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站街镇********。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8月18日被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罚款壹仟伍佰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8月4日被巩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1时24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豫AP9N17号小型轿车,沿巩义市新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建设路路口处时,被巩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白某某的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73.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驾驶人员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白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4.郑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查获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丹丹

检察官助理:曹译文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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