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83********,哈尼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乡**街**组**号,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小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白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同日21时05分当其行驶至策磨线K4084+0M(勐腊县**广场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白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出乙醇成分,定量为16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莹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居住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小区**房,联系电话:14787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2册。
3.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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