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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容留卖淫案_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凌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住凌海市**街道**“来顺小吃”店,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凌海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白某某在凌海市***东侧以经营“****”店为名容留两名妇女卖淫。2020年3月19日,凌海市公安局民警将正在店内卖淫嫖娼的王某某、张某甲两人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现场照片;2.证人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曹某某、郑某某、张某甲证言;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凌海市中医院体检报告单;5.辨认笔录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陈光

检察官助理:张玉聘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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