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9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住和平县**镇**村**号。2018年12月3日因犯强制猥亵罪和盗用身份证件罪被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拘役四个月,于2019年 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11日被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和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相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7日下午,被告人白某某送快递到和平县**镇**摩托车维修店,并询问维修点老板是否有二手摩托车出售,碰巧黄某甲等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在现场,黄某甲称其手头上有车出售,后双方互留微信。直至2019年11月6日下午14时许,黄某甲在微信上问被告人白某某是否需要摩托车,并将摩托车图片发给白某某看。白某某称到**桥见面谈,后黄某甲等人将刚盗窃回的摩托车开到**桥交给白某甲验车。验车后,白某某明知黄某甲出售的摩托车无发票仍同意通过微信转账800元的方式远低于市场价买走。
2019年11月16日该车被害人曹某某在和平县**镇**快递公司拿快递时发现了其被盗窃的摩托车,并立即报警。和平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核实摩托车的信息后将摩托车扣押回和平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并将白某某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现该摩托车被和平县公安局扣押并保存。经物价鉴定,该辆摩托车的价格为1830元。
2、2019年12月10日晚上,被告人白某某接到黄某甲的电话称其手头上有摩托车出售,白某某与黄某甲约定在和平县**镇**路附近先看车再决定是否购买。白某某到达和平县**镇**路附近后,将黄某甲与王某某盗窃回来的三辆摩托车打着火检验发动机情况后同意购买。因之前白某某跟黄某甲买过一辆摩托车被被害人曹某某找回,所以当场三辆摩托车(两白一黑)其中一辆当作是赔偿白某某,最终以1800元钱购买这两辆摩托车。白某某通过电话让其舍友曾某某到现场一起帮忙将摩托车骑回出租房停放。因黄某甲欠白某某500元,后白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300元给王某某。白某某将购买回来的摩托车其中一辆自己使用,一辆借给其朋友使用,一辆停放在出租屋家中。然后通过微信发布了出售摩托车的广告欲对其收购的摩托车进行二次销售,目前摩托车暂未销售出去并被和平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其中一辆黑色鬼火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温某某,另两辆白色鬼火摩托车被和平县公安局扣押并保存。经物价鉴定,该三辆摩托车的价格为47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二轮摩托车三辆,三星手机一部,oppo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归案情况、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价格认定结论、接受证据清单、收据、销售凭证、车辆信息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
3、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王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温某某、曹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来的摩托车仍予以收购,收购犯罪所得摩托车的价值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因犯强制猥亵罪和盗用身份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华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羁押在紫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手机两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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