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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故意伤害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靖检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白某甲,又名白某乙,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57********,汉族,文盲,无业,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乡**村**队**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镇。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9月21日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1992年4月23日被假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6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4月24日17时许,因韩万仟(已判决)的女儿韩某甲之前因为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吵,王某某打了韩某甲,故韩万仟为了给韩某甲出气,叫上韩某乙(系韩万仟儿子,已判决)、被告人白某甲(系韩万仟外甥)去找王某某理论。三人来到靖边县席麻湾镇小沙峁村曹崾岘队王某某家后,与王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韩万仟用碗打在了王某某的头部,韩某乙用手打了王某某几下,随后双方均来到院内,王某某拿起一把铁锹砍在白某甲的左肩,白某甲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在王某某的头部打了一下,接着韩万仟拿起一把耙子打在了王某某的头部,王某某受伤倒地,白某甲三人逃离现场。王某某后被送至医院救治。

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开放性颅脑损伤并脑内血肿符合重伤,右腹股沟处外伤疤痕符合轻微伤。

经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科学技术鉴定书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左侧颅骨缺损属九级伤残。

被告人白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白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柳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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