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31978********,汉族,初中文化,系大连**木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大连市金州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6时许,被告人白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驾车行驶过程中产生矛盾,后二人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中路与学府南街交汇的红绿灯处下车后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白某某用拳头击打张某某头、面部,致其鼻部受伤。经鉴定,张某某本次外伤致左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鼻中隔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3.被告人白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迪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1599857****;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3.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等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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