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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盗窃案起诉书(公开版)_浑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浑源县人民检察院

浑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刑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浑源县公安局永安派出所,住**镇**村。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被浑源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又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被浑源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浑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浑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浑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白某某伙同张某甲(已被强制隔离戒毒)来到广灵县秀水一期小区,将郭某甲停放在楼下的雅马哈牌摩托车盗走,将车卖掉。经浑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6200元。

2、2018年9月7日,被告人白某某伙同靖海路(已死亡)来到浑源县永安镇经委楼下,将张某乙停放在楼下的小鸟牌电动车盗走,后张某乙用300元钱和被告人白某某将车赎回。经浑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1200元。

3、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白某某来到浑源县永安镇天峰北路北岳雅礼幼儿园附近,将贾某某停放在幼儿园附近的爱玛牌电动车盗走,该车已发还失主。经浑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1500元。

4、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白某某来到浑源县永安镇二酒厂小区院内,将郭某乙停放在楼下的新大洲牌电动车盗走,将车卖掉。经浑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450元。

5、2018年10月初,被告人白某某来到浑源县永安镇雷家府澡堂,将史某某停放在澡堂门口的爱玛牌电动车盗走,将车卖掉。经浑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1200元。

6、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白某某来到浑源县**镇**村口的恒泰园廉租房小区,将高大女停放在楼下的金丝猴牌电动车盗走,该车已发还失主。经浑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2000元。

以上被盗物品价值总计人民币:12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浑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君升

2019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浑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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