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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7********,回族,大专文化,住曲靖市麒麟区**街道**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抓获,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曲靖市开发区朝阳社区尹三村1幢11号参与传销人员清查工作时,在三楼房间内盗窃了邬某某挎包内的38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意见书;6.视频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赃款已追回返还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兴波

2020年4月23日

此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现居住家中(联系方式:1528782****)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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