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镇**街**委**组,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小区**栋**。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89年12月20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4年5月6日刑满释放;1997年5月14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3月29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3月18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后脱逃,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将其立为网上逃犯。2020年7月8日,白某某投案自首后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白某某为盗窃他人财物,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
1.2019年7月31凌晨0时许,被告人白某某来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大商别墅区,在**号别墅门前空地换上事先准备好的棒球帽、口罩、蓝色牛仔裤及黑色短袖并将换下衣物放置在原地,后在该别墅区与凤阳**号别墅区相连高墙处翻墙跳入凤阳**号别墅区,在与金滩墅园小区相连高墙处翻墙进入金滩墅园小区。在金滩墅园小区内,白某某打开手电寻找作案目标,并利用路边捡拾的铁钎子,将该小区被害人崔某某的**号**室窗户及纱窗撬开后进入室内翻动后未窃得财物。
2.2019年7月31日凌晨1时许,白某某来到金滩墅园小区吕某某的**号别墅,在利用铁钎子撬窗未撬开后离开。
3.2019年7月31日凌晨3时许,白某某翻墙进入金滩墅园小区**号别墅院内并尝试撬开该别墅门窗,后发现该别墅窗户未关,其将撬窗所使用的铁钎子扔在该栋别墅门前灌木丛内并打开纱窗进入室内开始翻找,因发出声响,被害人孙某某起床查看,白某某听见有人开门,便跳窗逃离。
4.2019年7月31日凌晨,白某某进入金滩墅园小区被害人彭某甲的**号别墅院内,使用铁钎子撬动别墅窗户进入该房间内,事后否认自己实施了盗窃财物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牛仔裤、手电筒及铁棒(附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
2.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前科查询记录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3.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彭某乙、彭某甲、孙某某、崔某某、吕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次犯罪系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民廷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3351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6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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