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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职务侵占案起诉书起诉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97********,汉族,陕西靖边人,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镇**村**组**号,现住址:陕西省靖边县**巷**,靖边县**实业有限公司**。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8日本院作出构成职务侵占罪,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害人肖某雇用被告人白某某为靖边县**实业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报税和开发票,双方口头约定年工资2000元。2020年2月份至7月份,白某某在肖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公司网银将公司账户上的钱转到个人账户,共计63笔,合计200972元,后白某某通过去西安、广州、上海、三亚等地旅游、购物、在酒吧、夜店等场所消费,将公司账户转到其个人账户的钱挥霍一空。

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查批捕期间,白某某家属退还了肖某的全部损失,并得到肖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利用职务侵占被害人肖某公司财物占位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白某某主动退还全部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霞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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