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白某某
王珂(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2015年7月1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珂,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柏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珂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某承包了西安青松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挖湖工程,为了堆放和加工沙石,被告人白某某于2013年11月左右分别与西安市长安区杨庄街办小寨村第一、二、三、四村民小组签订租地合同,共租地60亩,其中将37亩土地用于建砸石厂和料厂,改变了占用土地用途,毁坏土地性质。经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鉴定属于对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破案经过,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人郭春年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承包合同及账目,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37亩,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某所犯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白某某在侦审阶段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对其酌情从轻判处。对辩护人辩称的其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37亩,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某所犯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白某某在侦审阶段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对其酌情从轻判处。对辩护人辩称的其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
审判长:姚化鹏
审判员:马婉贞
审判员:何向阳
书记员:王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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