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瓜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4196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瓜州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14时许,杨某某驾驶蒙LT****号轻型普通货车载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前往玉门市下西号枸杞烘干场办事,办完事后在玉门市国道边的饭馆吃饭,吃饭过程中白某某和朋友喝酒,酒后杨某某载被不起诉人返回三道沟镇住处睡觉,次日8时许,杨某某驾驶蒙LT****号轻型普通货车载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前往三道沟镇五四村枸杞收购点装枸杞,期间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驾驶LT2681号轻型普通货车返回三道沟镇住处取东西,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驾车行驶到三道沟镇老供电所被值勤民警当场依法查获。经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对白某某驾车时当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结论为为100.7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且属于隔夜醉酒,未造成其他损失或者后果。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