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正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上海宇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博君,上海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正东与被告上海宇某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原告白正东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白正东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正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白正东负担。
审判员:张 端
书记员:马晨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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