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正平,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东林,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从化市。
被告:上海溪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绳章华。
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营业部,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奚福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媛,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正平与被告潘东林、被告上海溪峰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樊 燕
书记员:阮广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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