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白某与程某、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白某
韩小刚(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
程某
张某某

原告白某。
委托代理人韩小刚,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
被告张某某。
原告白某诉被告程某、被告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某、被告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白某作为担保人代替程某承担了还款义务,张增玲实现了抵押权,故白某有权向程某追偿其给付张增玲的109300元。
程某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该债务虽是以程某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但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张某某应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程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白某人民币109300元,被告张某某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6元、保全费1050元,由被告程某、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白某作为担保人代替程某承担了还款义务,张增玲实现了抵押权,故白某有权向程某追偿其给付张增玲的109300元。
程某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该债务虽是以程某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但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张某某应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程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白某人民币109300元,被告张某某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6元、保全费1050元,由被告程某、张某某承担。

审判长:刘茹
审判员:杜志乾
审判员:高建广

书记员:王永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