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酉阳县。2011年7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12月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军,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公诉刑诉字(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谷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及其辩护人林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白某某有犯罪前科,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白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白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据此,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从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6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高晓强
书记员:史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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