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献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娇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献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英,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献县。
上诉人白某某、钱娇娇因与被上诉人刘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8)冀0929民初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上诉人白某某提交其与被上诉人刘强对话录音一份,用以证实双方争议1万元并非借款。录音中,上诉人白某某提出:土地局要扒你厂子……你给我打1万块钱,要我给你摆平…。被上诉人刘强在录音中说:你举报的……,谁干了什么心里明白。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上诉人白某某以给被上诉人张强“平事儿“为由用其妻子钱娇娇的账户收取张强1万元,事后,双方发生纠纷,张强以民间借贷为由将白某某诉至一审法院。
本院认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综合本案所有证据,上诉人白某某与被上诉人张强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而是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被上诉人张强是否违法占地应由行使该权利的行政机关予以处理,上诉人白马红磊拿钱平事儿没有法律依据,所取得不当利益应返还张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但判决结果正确,故本院依法将本案结案案由变更为不当得利纠纷,并对该判决结果予以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冉旭
审判员 高宝光
审判员 王培峰
书记员: 丁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