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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古某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河北铁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某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义县。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古某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和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古某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人身损害赔偿款40000元;2、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被告承揽崇礼县石窑子乡西纳岭村的危房改造工程,雇佣原告和其他工人十多人为其干活。2018年7月14日上午被告安排原告到另一村送工程材料,路途中因车辆刹车失灵导致原告从车上摔下致左脚跟骨骨折。事发后,被告将原告送到当地医院进行检查,又转入张家口市解放军251医院做了外固定治疗,后在尚义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15000元。2018年7月23日即在原告住院期间,原、被告就原告受伤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被告同意给付原告40000元医疗费及部分生活费用,该款于2018年8月15日前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经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该款,被告仍拖欠至今未予给付。
被告古某爱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但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原、被告于2018年7月23日达成了原告受伤后被告给予补偿40000元的协议。因对方未给付工程款,现无力给付原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度被告承揽崇礼县石窑子乡西纳岭村的危房改造工程,雇佣原告干活。2018年7月14日上午被告安排原告送工程材料,路途中因车辆刹车失灵导致原告从车上摔下致其左脚跟骨骨折。之后,原告经多家医院治疗。2018年7月23日,原、被告就受伤事宜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如下:甲方古某爱对乙方白某某在事故中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额补偿,并补偿部分生活费用,共计40000元。该款于2018年8月15日前交付乙方。并由原、被告双方在协议书中签字捺印。在该协议生效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赔偿款均无果。

本院认为,被告古某爱与原告白某某于2018年7月23日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对双方达成的协议履行自己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协议约定给付40000元医疗费及部分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古某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白某某40000元医疗费及部分生活费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适用简易程序),由被告古某爱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者军

书记员: 王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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