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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通达与裴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白通达,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东伦,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峰,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白通达与被告裴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通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东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裴峰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应诉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通达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通过朋友介绍向原告借款,2016年5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同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8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和收条,约定2016年6月17日前归还本息,利息为五年期贷款的四倍。之后,被告仅归还30,000元,余款50,000元未还。之后无法联系上被告,请求依法判准原告之诉。
  被告裴峰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16年5月17日,原告通过建设银行向被告尾号为9570的银行卡打款80,000元。
  2、2016年5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今本人裴峰向白通达借款人民币捌万元整。并承诺月内还款,利息为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五年以上的)四倍。若到期不还,每日除还相应利息部分之外,另支付罚金(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五年四倍)如违约超出30日,除承担相应利息及罚金外另行赔偿借款总额的20%。期限自签订日起2016年6月17日止等。
  3、2016年5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今收到白通达银行转账捌万元整。
  4、借款到期日前,原告收到被告归还借款现金30,000元。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转账凭证及收条,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理应按约归还借款。现被告仅归还部分借款,余款未还,显属不当,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并无不当,应于支持。被告裴峰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答辩,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裴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白通达借款本息50,000元;
  二、被告裴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白通达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裴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秀贤

书记员:张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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