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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九盗窃案起诉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白银九,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6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住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院**号。2017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银九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白银九驾驶白色越野车(车牌号晋B****2)至大同市平城区新添堡新村,后步行至西三排12号二层楼的二层,撬开被害人曾某某租住房屋的门锁后进入屋内,盗走10元面值的纪念币两枚;后又用被害人吴某某放于其租住房屋窗台边的钥匙打开门锁进入屋内,盗走钱包一个(报案称包内含有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信用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银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银九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新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刚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白银九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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