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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石家庄市二十里铺粮站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白某某
梁娇妍
石家庄市二十里铺粮站
石亚陶(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

原告白某某,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代理人梁娇妍,石家庄法律维权中心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二十里铺粮站,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二十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王传海,系该粮站主任。
委托代理人石亚陶,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石家庄市二十里铺粮站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娇妍,被告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石亚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辩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989-1998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损失,已超过法定的时效,有原告提交的《临时工劳动协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白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辩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989-1998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损失,已超过法定的时效,有原告提交的《临时工劳动协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白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审判长:黄林

书记员: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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