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百丽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袁明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品呈,上海申欧律师事务所。
被告:仇利卿,男,1993年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百丽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丽公司)与被告仇利卿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品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仇利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原、被告通过苏宁易购网销平台订立的编号为XXXXXXXXXXX网络购物合同,原告向被告退还货款。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6日凌晨,因系统技术人员设置错误,将原告正在苏宁易购网销平台上出售的多款售价在300元至2,000元的女鞋,统一标价为20元/双。7日凌晨,被告通过苏宁易购网销平台订购了Joy&Peace真美诗羊绒皮革时尚简约女靴尖头粗跟短靴黑色37码(以下简称系争短靴)10双,付款200元,合同编号为XXXXXXXXXXX。次日,原告通过苏宁易购网销平台向全部买家发出公告,表示歉意。现原告认为,原告意思表示错误,导致合同订立存在重大误解,且合同履行显失公平,将造成原告极大损失,故诉请要求解除双方合同。
被告仇利卿未作答辩。
原告百丽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苏宁易购网销平台截图、其他网上销售平台截图、系争短靴的采购合同及法院生效判决书等,经法庭调查、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百丽公司系苏宁易购网销平台“百丽集团鞋靴旗舰店”的实际经营者。2019年11月7日1时14分许,被告仇利卿以200元的价格通过苏宁易购网销平台向原告购买了系争短靴10双。次日,原告在网店发布《公告》称:“很抱歉告知大家,11月5日半夜12点,店铺运营人员因操作失误,批量将两百多款售价为300元到2000元的产品,价格错误设置为20元,店铺订单瞬间暴增引发技术接口崩溃、商品数量严重异常,订单持续暴涨,导致巨额亏损。因为我们的失误,给大家带来困扰,我们感到非常抱歉……”。现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履行将造成原告重大损失,故要求撤销本合同。另查明:原告采购系争短靴的价格及线上、线下在售的价格均远远高于20元/双的价格。
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循公平原则。一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有权请求撤销。根据原告百丽公司采购系争女靴的价格和实际在售价格看,原告本次将系争女靴标价为20元/双明显不符合正常的商家销售行为。其次,本次被异常设置为20元/双的产品数量亦不在少数,可见原告并非故意虚假标价欺诈消费者。此外,原告在被告购买后次日即在苏宁易购网销平台公开表述了发生错误的情况,并表示了歉意,足以使本院确信原告对于本次买卖合同的订立存在错误的意思表示和重大误解,根据公平原则,本合同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原告百丽公司要求撤销原、被告通过苏宁易购网销平台订立的编号为XXXXXXXXXXX网络购物合同之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仇利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自行放弃相关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案依法适用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百丽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仇利卿通过苏宁易购网销平台签订的编号为XXXXXXXXXXX网络购物合同;
二、原告百丽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被告仇利卿货款4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百丽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 鸣
书记员:陈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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