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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特设备租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信澳建筑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百事特设备租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卓爱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光耀,上海正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信澳建筑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放。
  原告百事特设备租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信澳建筑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百事特设备租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谭文忠

书记员:徐艺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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