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百事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RAMKUMARKRISHNAN(柯睿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霁,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诚伟,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主要负责人:周敏,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郑知求,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百事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百事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85,73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85,73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包 莉
书记员:马振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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