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百事(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DONGSYLVIAYUENSAN,该公司首席财务官。
申请人: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柳力仁,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金立宇,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述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肖志豪,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汉堡王(上海)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申请人百事(中国)有限公司、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汉堡王(上海)餐饮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600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愿以其信用为申请人百事(中国)有限公司、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2019年2月20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百事(中国)有限公司、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汉堡王(上海)餐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万元,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不超过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百事(中国)有限公司、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董 敏
书记员:戚继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