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吴百成,男,1980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北海公寓8幢110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百充(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百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娟,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百成与被告百充(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1515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申请人百充(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在兴业银行上海交易所支行的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账户,查封金额为541,000元。申请人吴百成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中496,000元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百充(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上海交易所支行的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账户内496,000元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 明
书记员:姚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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