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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汇食品(苏州)有限公司与上海品高食品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百家汇食品(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振平,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品高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若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松,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百家汇食品(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品高食品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百家汇食品(苏州)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百家汇食品(苏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百家汇食品(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康晓莉

书记员:吴  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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