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百度士活动隔音墙系统(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VANDENWILDENBERGERIKLUDOVICUSHERMANUSFRANCISCUS,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靓,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负责人:翁守锋。
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陶盛发。
原告百度士活动隔音墙系统(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百度士活动隔音墙系统(昆山)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67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364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金 一
书记员:汪 懿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