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百度士活动隔音墙系统(昆山)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百度士活动隔音墙系统(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VANDENWILDENBERGERIKLUDOVICUSHERMANUSFRANCISCUS,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靓,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负责人:翁守锋。
  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陶盛发。
  原告百度士活动隔音墙系统(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百度士活动隔音墙系统(昆山)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67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364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金  一

书记员:汪  懿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