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百特医疗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XXX号XXX楼第六层C-1A部位。
法定代表人:徐润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文,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辉,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康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雪玲。
原告百特医疗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康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百特医疗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徐劲草
书记员:张曼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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