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程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营业场所山西省。
主要负责人:董佩,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营业场所山西省。
主要负责人:李红斌,总经理。
被告:环球合一网络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毛卫兵,董事长。
原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环球合一网络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原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 贞
书记员:邝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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