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程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清清,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闻杰,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秀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菁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黎直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在审理中发现本案与(2019)沪0104民初19240号案件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合并审理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故予以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并入本院(2019)沪0104民初1924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周恒阳
书记员:田力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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