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皇剑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飞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飞,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劳伦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皇剑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劳伦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2019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皇剑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劳伦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皇剑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1,460元及利息(以11,460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PDF直线导轨,数量为24件、单价为527元,总金额为12,648元的产品。2018年5月9日,原告通过童淑媛的银行个人账户向被告法定代表人刘兆宾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转账购货款11,460元。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故原告诉诸本院。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供一下证据:
1、2018年5月8日购销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确定买卖合同关系。
2、2018年5月9日农业银行网上电子回单一份,证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货款11,460元。
被告苏州劳伦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PDF直线导轨,数量为24件、单价为527元,总金额为12,648元。另约定了付款方式:全款到3至7天内出货。2018年5月9日,原告通过童淑媛的银行个人账户向被告法定代表人刘兆宾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转账11,460元。但被告未向原告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未按约履行货物交付义务,应承担向原告返还货款的实际履行责任及相应利息,故原告诉请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放弃当庭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劳伦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皇剑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货款11,460元;
二、被告苏州劳伦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皇剑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利息(以11,460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1.74元,减半收取计60.87元,由被告苏州劳伦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程伟忠
书记员:潘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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