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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丛军与汪子涵、赖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皮丛军,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裕,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国辉,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子涵,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赖忠良,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皮丛军诉被告汪子涵、赖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皮丛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沈海星

书记员:谢燕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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