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皮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重庆市**县人,身份证号码51222519********,汉族,初中文化,住郎溪县**镇**村**村**栋**号,户籍地重庆市**县**乡**村**组**号。被告人皮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2月,被告人皮某某利用其在郎溪县十字经济开发区安徽万方织染有限公司二分厂(以下简称万方织染厂)工作之便,多次偷盗厂内废旧镍网共114斤、废铁共42斤。经郎溪县价格监测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773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至11月,皮某某多次偷盗万方织染厂内废旧镍网共114斤。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731元。
2.2019年10月下旬,皮某某多次偷盗万方织染厂内废铁共15斤。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5元。
3.2019年12月,皮某某多次偷盗万方织染厂内废旧铁质零件共27斤。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7元。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皮某某被郎溪县公安局十字中心派出所民警依法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皮某某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袁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戚某某、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郎溪县价格监测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皮某某具有坦白、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冠冠
检察官助理:胡安苗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皮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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