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公诉刑诉〔2018〕116号
被告人皮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7261975********,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现住郑州市****。因抢夺于2016年7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7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行政拘留,2017年10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皮某某伙同赵某某在汝州市市区利用手机地图搜索网吧进行盗窃。其中在****街**电竞将沈某某的OPPOR9手机盗走,在**路**网吧将安某某的VIV0X7手机盗走,在***街**电竞网吧将范某某的OPPOR9S手机盗走。经鉴定,该三部手机价值共计3759元。案发后,VIV0X7、OPPOR9S手机已追退被害人。
2017年9月8日18时许,被告人皮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路交叉口附近的***超市门口,将侯某的新日牌电动车盗走,后在销赃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2532元。案发后,车辆已追退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张某甲、王某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安某某、范某某、侯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扒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且系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军现
代理检察员:侯晓欢
2018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皮某某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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