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盐城国际妇女时装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杨卓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辉,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骏,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海,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爽,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沪0104民初22333号原告盐城国际妇女时装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杨骏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9月5日本院已先行受理(2019)沪0104民初22332号原告杨骏与被告盐城国际妇女时装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因(2019)沪0104民初22332号原告杨骏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19)沪0104民初2233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王仪蔚
书记员:陈 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