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盐城鸿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世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小宣,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狮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盐城鸿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狮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狮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160,232.40元的财产。申请人盐城鸿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鸿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狮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价值1,160,232.4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潘志毅
书记员:顾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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